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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异常引警觉,妥善处理挽损失

江安农商银行汉安分理处工作人员成功帮助客户找回盗窃财物

时间:2020-07-09 10:07:23 来源:中国农商行网 作者:黄静茹

  2020年6月26日,江安农商银行汉安分理处营业如常,11时许,一位李姓客户走向柜台办理2000元的存款业务。当李某将现金递进柜台后,神色突显异样,行为也显得晃晃张张。两分钟之后,业务办理完成,柜台工作人员将卡与业务回单递给客户,一切似乎风平浪静。然而,客户的异常行为和神色引起了该名柜员的警觉。待客户起身,该柜员立即报告网点负责人,汇报自己的怀疑,同时调取监控录像求证。

  柜员调阅监控录像后发现,在李某办理业务前,上一位客户郑某在同一柜台办理了十万元现金取款业务。由于自己的粗心,将其中一万元现金遗留在了柜台的取款槽内。调取的监控显示,李某在将自己的2000元现金递进柜台后便发现取款槽内有1万元现金,遂决定占为己有。在办理业务短短的2分钟时间里多次试探下手,最终利用随身携带的大号包包做遮挡,并从包里拿出一个黑色塑料口袋做掩护,快速下手,藏匿钱财。

  经过监控的证实,李某的盗窃行为确认,受害人郑某同时锁定。负责人罗松涛一方面联系郑某请她清点手中金额是否足额,一方面联系李某,劝其将占有财物退回。很快,客户郑某回到网点,等待李某退款。由于期间李某手机出现了无法接通的情况,客户郑某选择了报警。郑某回忆当时的情形时说:“我看到这位柜员也清点了,旁边的工作人员还复核了,我想肯定没有错了,就没有清点,哪里想到自己没有拿完。你们不给我打电话,我都还不知道呢”。最终,李某将1万元现金退回到郑某手中,并表示歉意。郑某向汉安分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并没有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往往守法与犯罪就在这一念之间。幸得科技发达,信息完整,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妥当处理,使得客户及时挽回损失,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事情圆满解决。

  法律链接:(参考来源: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法律资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的行为。客户郑某将现金遗留在银行管理范围内,该笔现金自动转为银行合法占有,银行负有清点、保管、退还之义务。李某在银行尚未发现遗留财物之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秘密手段占有私人财物之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数额较大的(一般为2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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