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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财政政策引导农金机构主动填补服务空白

时间:2019-11-08 09:37:13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
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点很多,这些空白谁来填补?当然是农村金融机构。
  因为,农村金融机构身处农村,更了解当地金融需求;离金融服务空白点最近,可以提供更好服务;自身定位又是支农支小,做普惠金融更具优势。
  不过,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是一件既耗费人力,又获得不了太高收益的事情。不仅服务对象分散,信贷需求额度很小,而且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形成呆坏账。因此,虽然大家都知道应当更多去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但真到具体实施时,又会面临种种困难,总体上步履艰难。
  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离不开农村金融机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但同样也需要有关方面的政策引导、激励和扶持。
  有鉴于此,最近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在通过修订有关政策,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办法》第四章,是一项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这项政策意图非常明了,就是为了“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
  如何引导和鼓励?《办法》给出的答案是,通过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以此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这项补贴并非是对农村金融机构不分对象、没有门槛的普洒甘霖,而是需要补贴对象“符合条件”。“条件”有三条,从三条“条件”可以清晰地看出政策取向。
  第一条是“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不仅要年年持续投入信贷资源,而且当年的余额必须同比增长。相反,同比减少,就拿不到补贴。
  第二条是“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这一条专门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村镇银行的存贷比指标。为何要强调这个指标?说明目前确实存在村镇银行存贷比低于50%(含50%)的现象,甚至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之所以会低于50%(含50%),当然是因为面对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点可能存在的风险,不敢贷、不会贷或者不愿贷。
  第三条是“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这是针对所有想拿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要求。提出占比“70%(含70%)”的指标要求,就是希望农村金融机构要把主要精力以及信贷资源的绝大部分投向“农”和“小”,切实缓解“农”和“小”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用指标考核,可以发挥指标作为“指挥棒”的作用;也可以让补贴对象清晰知道自己的差距和需要努力的目标;同时,也有效避免了有关方面在考核过程中,主观判断和评价的不公正和不透明。
  在三条“条件”之外,《办法》还明确了三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从政策明确的这三类不予补贴的贷款来看,财政政策引导和鼓励的方向非常具体。
  第一类贷款是“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毫无疑问,这项政策就是要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去做小、做散。
  第二类贷款是“在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县级经营区域包括县、县级市、县级区。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所有城区发放的贷款,均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这项政策意在推动农村金融机构扎根本地,深耕县域,将从本地吸纳的存款,用到支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上去。
  第三类贷款是“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这一条专门针对的是西部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要求非常严格。这一次不要说信贷资源出县,就是出镇和出乡都不行。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西部地区的乡镇之间发展并不平衡,如果允许信贷资源自由投放到县域内任何乡镇,那么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能会将落后乡镇吸收到的存款,用到发达乡镇的项目上去,从而加剧县域内各乡镇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从上述政策不难看出,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通过费用补贴等方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保障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适用性,全面提升和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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