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地方法人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独立性与依附性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保证,更是维护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保证。
在过去的2020年里,反洗钱工作监管力度不断加强。2020全年,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对417家反洗钱义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反洗钱行政处罚,罚单共计733笔,罚款金额累计约6.28亿元,其中机构罚款金额约6.08亿元,个人罚款金额约0.2亿元。与2019年相比,2020年反洗钱罚单总笔数上升近25%,“双罚”(机构处罚+个人处罚)占比由91%提高至98%。2020年罚款总金额约为2019年的3倍。大额罚单、“双罚”已成为常态,并集中于银行与支付机构。。而农信社(农商银行)作为省农信联社管辖下的独立法人机构,对反洗钱的认识和执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反洗钱工作呈现出独立性与依附性并存的特性,且反洗钱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一、地方法人机构反洗钱工作现状分析
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各家地方法人机构按照省农信联社要求,直接执行上级制度或自行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各家地方法人机构目前均已实现系统采集、管理、保存交易记录,基本能够按规定期限和范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各家地方法人机构反洗钱系统与行内业务系统暂未实现完全对接,系统不能及时完整采集有效数据,部分与其他省份农信系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需要采取人工方式进行补录。
人员设置方面,省农信联社设置反洗钱分析中心,负责对全省各家地方法人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引领工作;地方法人机构设置反洗钱办公室,配备一名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本行反洗钱管理工作;各网点设置反洗钱管理兼职人员,反洗钱工作均由各网点兼职人员具体落实与执行。
二、地方法人机构反洗钱工作独立性与依附性分析
(一)独立性方面
一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与操作具有独立性。省农信联社在反洗钱工作中主要起着引领、提升工作有效性的作用,而地方法人机构则采取自主模式管理。地方法人机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上,需依据人行、省农信联社反洗钱的大政方针,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独立性明显。如:与其他银行相比,地方法人机构设置有专职反洗钱管理人员,未设置反洗钱管理中心,反洗钱工作由各网点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具体操作与实施。
二是反洗钱工作各地方法人机构相互独立。从机构设置来看,省农信联社以市、州、县分别成立独立的一级法人机构,经营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方法人机构虽然为一级法人机构,但反洗钱工作行业管理及业务管理由省农信联社负责,实际上执行的是两级法人管理体制。而农信社(农商银行)作为地方一级法人机构,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对本行反洗钱工作承担主体管理职责。各地方法人机构需要建立独立的法人监管机制,按照顶层设计、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从健全制度、优化流程等方面对反洗钱工作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真正承担起本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职责,使工作更加直接有效和切合实际。
(二)依附性方面
一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依附于省农信联社。省农信联社在反洗钱工作中对地方法人机构虽只是起着引领、提升工作有效性的作用,但地方法人机构的业务仍然受到省农信联社的制约与管理。作为地方法人机构,因受地域、人力等条件的限制,反洗钱大政方针、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的制定均要依附于省农信联社。如:反洗钱管理制度均由省农信联社制定后,下发至地方法人机构,地方法人机构再根据省农信联社反洗钱管理办法制度制定本行的反洗钱管理制度。
二是反洗钱系统建设依附于省农信联社。作为地方法人机构,因受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反洗钱各类系统的建设均由省农信联社研究开发,地方法人机构只能在使用过程中,提出优化建议。
三是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依附于客户本身。作为地方法人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完全靠客户柜面办理业务开展客户调查时客户所留存的信息。部分客户信息查实存在困难,无法确定真实性;同时客户信息变更后,若未主动到银行办理信息更新,无法及时有效识别客户变更后的信息,更增加了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困难性。
四是反洗钱工作依附于其他监管机构或公检法等权利机关。作为地方法人机构,因受人力、人员素质等条件的限制,部分客户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无法及时查实发现。若涉案人员只是使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涉案,农信社(农商银行)开立账户未涉案,需要借助监管机构或公安等权利机关给出的涉案信息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风险。
三、地方法人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履职监督内控制度缺乏。地方法人机构虽然都能按照上级制度执行或自行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相关操作细则,但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有效的反洗钱履职监督机制。省农信联社作为法人机构本应该承担对省内所有农信社(农商银行)的反洗钱管理职责,但由于各农信社(农商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机构,在日常业务管理中,省农信联社并没有足够的手段对各地方法人机构进行评估、管理,业务开展不够充分,管理工作主要是转发上级文件精神、汇总上报数据、业务培训、检查等,部分制度执行脱离监管要求,获取信息不对称,难以深入了解各地方法人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实际,使工作存在脱节现象。与国有商业银行健全的机制体系相比,地方法人机构反洗钱机制体系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工作缺乏一定的连续性和严谨性,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时效性。
(二)存量客户身份识别完整度较低。目前新增客户信息按照系统建设要求,个人客户信息采集已采集到16要素,单位客户信息采集已采集到25要素。但仍然存在大部分存量客户信息9要素信息不齐全,缺少客户联系电话、职业信息、证件有限期等信息。此部分信息不全客户,虽账户交易已由系统自动限制,但仍是长久存在的问题。
(三)客户身份有效识别工作开展难度大,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度不高。非本机构开立账户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换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业务时识别不到位,部分代理业务对代理客户身份识别不仔细。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不到位,未达到“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要求。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仅要求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要根据交易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职能力、交易目的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但是在网点,业务人员大部分停留在柜面向客户了解最基本信息的阶段,在核对客户身份时,只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识别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未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五)客户风险等级分类部分以完成任务为目的,流于形式。客户分类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分类。但在实际执行中,尚未全面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多数采取人工划分或以EXCEL表格形式标注客户风险等级,个人客户由于数量较大,特别是存在大量的长期不动户,划分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工作流于形式,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实效性较差。
(六)反洗钱报送数据系统存在缺陷。各家地方法人机构反洗钱系统与行内业务系统暂未实现完全对接,系统不能及时完整采集有效数据。部分与其他省份农信系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需要采取人工方式进行补录;部分客户信息柜面核心系统更新后,反洗钱数据系统无法同步更新,客户基本信息仍然为之前未更新信息;或部分客户基本信息关联核心系统信息缺失,无关联信息。
(七)可疑交易甑别分析不到位。由于各地方法人机构辖内网点反洗钱工作人员均为兼职人员,存在仅以完成数据报送为目的的报送,加之受人员素质的制约,缺乏反洗钱专业人员,对可疑交易的判断随意性较大。
四、地方法人机构反洗钱工作建议
(一)鉴于目前地方法人机构特殊的管理模式,全面推行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探索和实践以法人为主体的反洗钱监管方式,引导建立以风险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流程控制为手段的反洗钱工作体系,提升防控洗钱风险能力。目前省农信联社反洗钱工作监管模式更倾向于省农信联社统管模式与地方法人机构自主管理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但长期以来,此种结合的管理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各异,省农信联社难以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工作,部分工作难以注意到各方细节,且地方法人机构在对反洗钱制度、反洗钱工作开展上也存在重视程度、人员素质上的差异,自主管理模式呈现出差异化状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参差不齐。省农信联社统管模式以及地方法人自主管理模式都有待于完善,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1.完善省农信联社反洗钱工作统管模式
在省农信联社行政管理主导的前提下,可以重点以省农信联社为主导,自上而下统一工作标准和流程,具体实施中明确省农信联社及各地法人机构责任,按照属地原则管理。一是监管层级方面。进一步畅通各级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下发或反馈监管信息,省农信联社可根据人行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对各地法人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措施,并对情况严重的地方法人机构进行问责。二是业务层级方面。首先,省农信联社应加强对各地法人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坚持以风险为本、以客户为中心、以监管流程控制为导向的工作目标,强化对各地法人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结合农村金融业务实际,将反洗钱内控制度嵌入到业务流程中去,从反洗钱核心制度层面和系统完善方面制定行业统一标准,切实担负起主体管理职责,牵头制定统一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规范各地方法人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制定科学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完善业务系统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系统,在业务系统中增加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和证件过期提醒模块,为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持续识别,严把洗钱风险关口搭建基础平台;其次,各地方法人机构应在人民银行和省农信联社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贯彻落实好省农信联社的各项反洗钱制度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制定和细化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提升工作有效性。
2.完善地方法人机构反洗钱工作自主管理模式
反洗钱工作自主管理模式,更加体现了地方法人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在工作中,各类业务实际受省农信联社的管理制约较小,由各地方法人机构承担起一级法人监管职责,发挥反洗钱业务主导职责。
制度建设方面。地方法人机构应按照“责权分明、平衡制约、制度健全、动作有序”原则,做好反洗钱制度设计,将反洗钱监管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使反洗钱成为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制度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其次,制度要与本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
组织构架方面。机构设置体现工作的独立性,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工作人员和专职人员,给予必要的财务保障和技术支持,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明晰的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能, 并赋予反洗钱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内控机制方面。一是地方法人机构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在充分考虑反洗钱合规因素和风险因素后,把反洗钱绩效考核纳入全员考核中,制定问责制度,特别是对董事、监事、经理层的问责制度。二是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责任制,对违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反洗钱合规部门负责对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三是业务操作部门负责本条线业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和自我监督和纠正,定期或不定期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风险识别、评估方面。风险管理程序和计划与风险状况相互匹配,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不同业务条线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高低分类采取强弱风险控制措施,定期不定期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使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信息沟通方面。建立畅通内外部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在机构内部之间及与外界相关部门之间共享,使各类信息能够准确、快捷地传递到相关部门和人员,使本机构员工及时了解反洗钱法规及工作要求,准确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提高反洗钱内部控制效率,同时建立洗钱犯罪线索报告制度,将发现的与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线索,向司法机构报告,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 鉴于当前各类犯罪活动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手段不断翻新,各地方法人机构客群以中老年人为主、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度不高、各业务网点无专职专业反洗钱人员的现状,加强反洗钱社会宣传、反洗钱业务培训及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工商、税务、公检法等权利机关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十分必要。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2.重视人员培训,培养反洗钱专业人员。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授课,通过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案例分析讲解等方式,丰富和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3.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工商、税务、公检法等权利机关的合作,统一部署反洗钱阶段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反洗钱阶段性工作成效,从而增强反洗钱检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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