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观察 > 金融研究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路径研究

以什邡农商银行为例

时间:2020-12-14 10:45:23 来源:中国农商行网 作者:陈天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设施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农业经营组织,根据规模不同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大类,已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如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是值得农村金融机构认真思考的课题。本文以什邡农商银行为例,对金融怎样支持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开展了调查研究。

  一、什邡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什邡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为家庭承包制散户发展演变而来,目前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范,在推动创造农业综合经营效益、带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合作社为例,2020年什邡市备案类农村农民合作社共170个,入社成员10090个,带动农户42367户,建设生产基地98个,基地辐射面积9.46万亩,2020年1-5月全市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实现销售收入33228.8万元。

  多年发展历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出多样化的发展模式,也极大丰富了什邡市特色产业的品类、品种和品牌。土地利用形式由家庭承包演变为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业主组织形式有单家独户发展为独资、集体、合伙和股份制等,经营行业由传统种养殖业延伸到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在政府扶持、金融机构支持和新型经营主体自力更生的三方合力下,道泉酸菜、但氏豆腐、红白茶叶等特色农副产品的名号越唱越响,花椒、木耳、兰花、川芎、泡菜等产业小作坊摇身一变成为了集约化、规模化、信息化的农业生产组织。与此同时,什邡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仍旧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综合实力偏弱。绝大多数经营主体由个人独资发起,组织合作水平不高。受资本等因素限制,主体无固定的生产基地,无法控制农产品的生产质量,又无稳定的销售渠道,抵御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较弱。多数经营主体仍旧无法摆脱“二道贩子”的角色。

  (二)利益联结松散。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完善,绝大多数只停留在收购农户产品、购买农民劳务、流转农村土地的阶段,未形成农户抱团发展产业增收致富的共赢机制。因此,市场行情较好时,农户竞相抬高收购价,市场行情差时,主体竞相压低外销价,主体始终承受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三)融资环境不佳。农业产业资金投入大、回报期长,效益比不上工业、服务业等,因此新型经营主体普遍呈现出融资需求额度大、融资期限灵活,以长期融资需求为主的特点。然而,当前金融机构多推出小额、短期的农业贷款产品,难以有效解决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以绿丰米业为例,该企业拟按照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规程生产有机大米并申报创建有机品牌,但因投资大、转换期长、回报慢,且没有能够支持该项目顺利完工的贷款政策,绿丰米业迟迟未启动该项目。

  (四)发展意识落后。新型经营主体发起创办人、经营负责人多为农民,虽具有丰富的产业技术经验,但对于内部管理、品牌创建、市场营销等方面基础薄弱,全市注册商标品牌的专业合作社仅占10%,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的专业合作社不到20%,三成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规程和检测程序。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探索

  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大、客户散、需求旺的局面,什邡农商行率先尝试以村划块集中授信的“三个创新”举措,以小客户汇聚大市场,以特色产业设计专项产品,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政企融合创新。什邡农商银行与市委组织部联合开展“双基共建奔康快车”活动,探索“党建+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的发展路径。一是与8个乡镇、2个街道和1个经开区以及所辖村党支部签订乡村振兴战略合作协议,搭建“党建+金融”的合作桥梁。二是选派农商行干部挂职园区、镇、村金融副书记或助理,完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有效缩短金融服务半径。三是聘请金融联络员,联合客户经理主动走访新型农业主体和农户,联合推进评级授信,精准对接融资需求。截至2020年10月,通过“双基共建奔康快车”活动,什邡农商银行已为7.05万户农户授信27.93亿元,为441家新型农业主体授信4.85亿元。

  (二)服务理念创新。什邡农商银行根据辖内农业产业特点,着力推动“技术+销售+资金+结算”四位一体的金融服务理念。以辖内湔氐镇黄背木耳产业为例,什邡农商银行一是聘请食用菌协会会长等专家团队为“农民夜校”专业讲师,由共建企业为耳农提供优质菌种、种植试剂、肥料和技术,破解生产技术难题;二是将黄背木耳产品纳入四川农信“惠生活”电商平台“四川特产馆”,丰富特色产业的获利渠道;三是设计“木耳贷”贷款产品,集中为龙头企业、协会、种植户批量授信,利率从传统的8.79‰降至最低4.79‰。推出“耳利宝”存款产品,为耳农提供13%-18%的闲散资金收益红利。四是搭建木耳收购结算平台,木耳收购款须由企业在农商行的归公账户直接转入耳农个人账户,既简化企业支付、对账流程,又让耳农免于赊账之忧。

  (三)惠农模式创新。一是兴农有方。针对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支持乡村振兴专属贷款产品“兴农贷”,贷款利率执行支农再贷款利率5.75%,单户贷款金额最高可达3000万元,期限最长可达5年,有效解决了信贷政策与农业种植周期不匹配的问题。二是支农有道。针对特色产业推出“木耳贷”“兰花贷”“烟叶贷”等贷款产品,设计贴合农业资金使用周期的循环贷款“卡贷通”,一次授信、三年有效、随用随贷、自助放款。三是惠农有力。下调贷款利率最高3.07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10月,已累计让利约3000万元。四是强农有为。创新担保方式,一方面与省农担公司合作,另一方面推出“土地流转贷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等产品,降低融资担保门槛,有效解决融资担保力弱问题。截至2020年10月,已累计发放省农担担保贷款 4330万元,发放“土地流转贷款”11767万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3100万元,大幅提高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短板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短板

  一是思想认识存在误区。新世纪以来,随着强农惠农政策不断推出,农业产业化成为“三农”发展的重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除了稳扎稳打干产业、做实事的主体以外,还有部分新型经营主体误解了国家政策,他们认为新型经营主体可以靠项目维生、吃政策“皇粮”,或将扶持政策视为生产经营的“保护伞”,把营业执照当成致富门票。因此,这部分新型农业主体经营者在认识的误区里迷失了发展方向,错过了发展机遇。

  二是生产技术存在短板。我国多年来散漫式的农业发展造成了农资质量高低不等,农业技术良莠不齐,生产模式褒贬不一的现状,农业生产技术多为农民自发研究总结或依靠基层农技人员口头传述,远未达到测土配方施肥、节水减药等现代农业生产概念所要求的水平,“靠天吃饭”的生产格局并未完全扭转。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着引进新品种、新农资的重任,但当前农资市场品牌、商标、产品乱象丛生,往往难以辨别真伪和优劣。

  三是经营管理存在差距。一方面,常年小农经营的农民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因未接触过农业组织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还停留在小农经营的时候,大多数新型经营主体在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物流体系、市场营销等方面没有经验,管理较为粗放。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也暗藏着股权过度分散的弊端,导致遇到重要机遇,没有优质大股东来“一锤定音”,因认识上的差别,无法形成统一意见,贻误发展机会。决策过程中多存在股东意见不一致的现象,往往也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四是获贷基础不扎实。一是农业产业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大、回报慢,但商业银行提供的低成本融资往往为1-2年的中短期贷款,无法支撑农业产业持续性投产获益。二是农业产业面临着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等多重风险,其投资收益率与投资风险相比远不如工业、服务业等产业,资本的趋利性决定银行不愿给农业主体发放贷款。三是融资担保条件较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多为集体土地、农业机械等,不具有抵押、担保的资质条件,往往无法通过抵押获得贷款增信。四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难以反映真实的经营状况,获取银行信任的难度更高。

  (二)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短板

  一是抵押担保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迫于不良贷款反弹的压力,对农业主体融资担保要求通常较高。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抵质押资产多为活体畜禽和农产品农业机械设备。由此产生融资担保资源错配,金融机构往往感到优质信贷客户极其稀缺。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大胆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为切实改善农村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提出了参考路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尚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估值的统一参考模式,也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科学估值的专业部门或技术人士。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旧没有摆脱难变现的特征,从经营角度出发的金融机构放贷依据普遍不充分。

  二是农村金融体制不健全。尽管当前全国村镇银行数量达1100多家,金融服务几乎覆盖了绝大部分农村地区,但是农村金融的覆盖深度仍然不够,除农商行(农信社)外,大多数涉农金融机构都扮演着基层吸存的角色,金融服务意识较为淡薄,更谈不上与农村产业协同发展。因此,农村金融机构间往往存在优惠政策重复实施、打压竞争对手换取本行储蓄存款的恶性竞争,各机构间缺乏通力协作、信息共享的友好合作精神,导致国家惠农金融政策实施不到位。

  三是支农信贷政策不科学。金融机构面对农业产业的天然弱质性,贷款热情往往不高,只有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支持下才更加愿意发放助农信贷。但是由于支农信贷政策往往与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契合度不高,导致支农信贷政策只能惠及极少数农业主体。比如农业贷款周期不匹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农业机械、流转土地等,此类投资回收周期长,需要长期资金支持。然而,支农信贷资金却以1年内短期信贷为主。比如支农信贷政策往往支持新兴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机械化、组织化农业主体发展,但是绝大多数主体应缺乏资金,还未达到机械化、组织化的生产水平。

  四是产业保险跟进不足。一是险种的选择过度集中在传统特色产业,对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避而不谈,导致风险概率越大的产业,越无险可投;二是保险费用成本偏高,对应的保险赔偿金额远无法覆盖经营成本,风险补偿水平较低,新型经营主体购买保险的经济负担较重;三是国家补贴政策性险种不全面,除了玉米、水稻和大豆三大常规政策性保险之外,部分省份尚无畜牧业、渔业相关产业保险险种;四是投保、理赔服务纵深不够,保险营业网点未深入到广大农村,购买和理赔服务不方便,主体和农户购买积极性不高。

  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路径及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提高经营效益。打铁还需自身硬,新型经营主体应戒除“道听途说”、经验判断式的生产技术方略,加强与农业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密切联系,依靠农业科技降低生产资料投入,规避气候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增强获贷实力。

  二是强化经营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要提升管理意识,加强管理知识学习,探索学习现代农业企业(组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规范人力、财务、决策等内部管理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壮大打下机制基础。

  三是做响农业品牌。新型经营主体应摒弃过去小农发展模式,挖掘开发农产品的营养、保健、观赏等多元内涵价值,大力开展市场推介和品牌创建工作,探索农旅结合、农林结合的发展模式,创造出农产品的品牌溢价。

  四是用好用活惠农政策。当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惠农政策,如农机购置补贴、市场推广补贴、产业发展补贴、品牌创建奖励等,新型经营主体应把握国家宏观发展理念,细致研究各项政策的门槛条件、申报流程、创建标准等,创造机会享受国家惠农福利,借力惠农政策发展壮大。

  (二)涉农金融机构

  一是优化产品设计。要直击当前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痛点、难点,从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担保条件多个维度制定契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比如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以核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授信主体,根据其应收账款、订单等情况将信用延伸至上下游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支持。

  二是探索“两权”抵押。积极开展“两权”抵押试点,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纳入抵押物认可清单,广泛开展与土地流转平台、农业仓储物流企业的合作,在保证抵押物可处置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涉农信贷抵押物范围,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抵押物的困境。

  三是用好用足惠农政策。深入剖析支农、支小和扶贫再贷款政策的内容和规则,承担起惠农政策的宣讲和实施责任,把国家惠民金融政策落实到位,切实降低新型农业主体融资成本。

  (三)保险公司

  一是适当扩宽险种范围。针对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兴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推广农业产业保险,降低产业发展风险。

  二是加强银保合作共赢。推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专项保险,制定专门的融资专项保险核保标准,分摊金融支农风险,为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保驾护航。

  (四)金融监管部门

  一是加强 “两个不低于”的监管和考核。把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纳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容,鼓励金融机构将“两高一剩”和落后产能行业的信贷投入转移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领域。鼓励涉农金融机构试点实施小微农贷业务,助力产业兴旺,乡村振兴。

  二是适当提高涉农贷款不良率容忍度。优化存贷比管控机制,结合涉农贷款的季节性特点,实施弹性存贷比要求。

  三是加强农村地区信用文化的教育和宣传力度。积极建设农村社会征信体系,汇集利用好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与农村居民信用有关的信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认识征信,真爱征信,在农村地区形成浓郁的诚信氛围。

  (五)政府部门

  一是夯实农业部门主责担当。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力度,以县为单位选派农村致富带头人到专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农民合作社)学习深造。深入实施“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为农村地区培育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青年农技人才和主体经营人才。充分利用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的师资力量和基地设施开展培训,坚持推进科技特派员、产业指导员工作,将送技下乡、藏技于田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生产能力。

  二是创新贷款风险共担机制。进一步优化省农担公司模式,由政府带头将财政资金注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风险基金,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单笔贷款损失风险基金,共同分担、有效分担缓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此外,要加快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培育服务“三农”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全力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是提高数据归集利用水平。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大数据中心,整合农业主体基础信息、财务信息、享受财政补贴信息、纳税信息,打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贷款风险,提高信贷可得性。鼓励金融机构以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为依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额循环授信,进一步丰富金融机构涉农信贷的服务和产品类别。

我要评论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