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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审计策略

时间:2020-03-16 11:35:27 来源:中国农商行网 作者:谌争勇
       小微企业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增加、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我国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多次出台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政策措施。为深入了解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近年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深入开展了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审计调查。审计表明,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稳健货币政策和差别化监管及财税优惠等政策合力,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仍需多措并举,以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成本”目标的实现。
       一、持续强化供给侧改革,成立专业化的民营小微企业银行。受路径依赖、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和缺乏足够的财务激励及竞争机制缺失等因素影响,当前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单纯依赖在大银行内部单设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以及由大银行控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等做法,是难以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而小银行是典型的在某地域集中经营的银行,能充分利用地缘人缘情缘关系,去了解本地域内小微企业客户的信息,有助于减少在传递过程中的信息漏损和信息失真,从而能以较低成本有效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此,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适当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条件,成立由地方政府独资或控股的以“专营化、专项化和专业化”为核心思路的区域政策性专营民营小微企业银行,以此持续强化供给侧改革,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引导各类商业银行细分客户群体,形成既相互竞争又各有侧重的小微金融市场格局,促进客户群体下沉,惠及更多小微企业。
       二、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及担保体系。一是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相关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委深化“信易贷”合作,加快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政府应协调搭建工商、税务、海关、交通、电力、通信、司法、不动产等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区域性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是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在客户信用评级模式上,金融机构要建立有别于大中型企业、专业服务小微企业的评级模型和标准,改变一味只强调企业财务数据和可抵押资产的传统做法,主要对其“人品、产品、押品”进行定性评价评级,灵活授信,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三是不断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后续的补偿机制,重点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三、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一是改进小微企业信贷方式,提高服务效率。针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改进银行续贷业务管理流程,扩大续贷范围和规模,降低贷款到期续借的周转成本;加大与税务部门“银税互动”力度,推广银税数据线上直连模式,更好地支持守信纳税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积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专利权、股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类和资产类抵质押物贷款,改进银行授信审批和风控模型,提高对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的响应、审批、发放效率,减少对抵质押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二是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直接融资;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利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纳社会资本,加快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促使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化、规范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计划及私募债券。
       四、以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商业银行内部经营机制改革,完善小微企业贷款激励约束机制。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对于微型企业贷款,应该加大政策倾斜的力度,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二是商业银行内部要在现有考核框架下制定专门的小微企业贷款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形成差别激励机制,区别于大型企业等其他贷款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的积极性,将信贷人员的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并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三是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银行机构根据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重点指导使用了低成本的支小再贷款、政策性银行转贷款资金,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显著高于市场同类机构同类产品的中小银行合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五、重新设立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体系,确保对小微企业精准施策。当前,我国小微企业划型主要执行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该标准设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3个指标,根据不同行业,采取满足一项或同时满足两项指标的方法,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划型。审计发现,当前的企业划型标准除农、林、牧、渔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采用的是单一指标外,其他行业均采用两项指标设定法,大型、中型、小型企业均要求同时满足两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采用的是只要满足一项指标即可的标准。此种划型方法,易导致个别资产规模或营业收入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按常理应划为大中型,却因某一指标未达标准下限而下划至小微企业范围的现象。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规模较大的企业划入小微企业范围,此类企业贷款金额相对较大,会导致小微企业贷款总量和利率水平失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数据的监测分析和趋势性研判,不利于准确分析把握政策实施效果,还可能影响政策调整与实施,因而有必要重新设立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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